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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倾力促调解
作者:刘欢  发布时间:2024-12-30 10:36:53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债权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切莫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在借款5年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但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该案还是圆满了结。

2015年2月,被告赵某借原告朱某2万元,同时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当年的10月份偿还,原告朱某曾向被告索要欠款,但是被告常年不在家,也联系不上,这才起诉到法院,法官经过仔细审查和了解,发现此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本着司法为民的态度,通过多种方式最终与被告赵某取得联系,但赵某在电话里却称:“我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已经5年了,已过了诉讼时效,他拿我没办法,我就是不认这个账他也没办法。”法官通过电话劝导被告赵某,耐心反复做工作,最终,在法官多次悉心劝导下,赵某答应偿还2万元,原告朱某放弃利息,二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遇到“欠债未还钱”的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