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债权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切莫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5年2月,被告赵某借原告朱某2万元,同时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当年的10月份偿还,原告朱某曾向被告索要欠款,但是被告常年不在家,也联系不上,这才起诉到法院,法官经过仔细审查和了解,发现此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本着司法为民的态度,通过多种方式最终与被告赵某取得联系,但赵某在电话里却称:“我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已经5年了,已过了诉讼时效,他拿我没办法,我就是不认这个账他也没办法。”法官通过电话劝导被告赵某,耐心反复做工作,最终,在法官多次悉心劝导下,赵某答应偿还2万元,原告朱某放弃利息,二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