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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家长能否要求退款?
作者:郝小飞  发布时间:2024-12-26 10:2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11岁小孩买手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11岁的小李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和平日里积攒的零花钱,在某手机店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手机一部,其母亲发现后,认为小李年龄小还是一名学生,使用手机将对学业和身心造成不良影响,要求退货并退回购机款1700元。手机店拒绝退货,小李母亲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小李母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速裁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与原、被告取得联系,面对商家强硬的态度,法官选择“软沟通”,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切入点,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指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均做出让步,就退货及退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注意,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情况,加强沟通,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金钱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