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近日,黄龙法院速裁法官快速调解了一起因食品过期引发的纠纷,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今年10月份,王某在某超市购买菜籽油一壶,回到家以后发现所购买的菜籽油已经过了标注的保质期,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法官告知被告售卖过期产品,其确实未尽到审查的责任,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需要采取更加严谨的方式审查预售的商品,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做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经过法官多角度的释法明理和双方的反复协商,被告同意退还货款并给予赔偿,王某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当庭给付,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大家在购物时要认真查看商品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等,购物要索要购物发票或者付款小票并妥善保管,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商品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大家要理性、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