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从宽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从宽处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