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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驾醉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作者:崔文博  发布时间:2024-12-18 16:31: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简要案情

   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行驶,逆向超车与前方同向正在转弯驶向加油站的货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货车司机和同乘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从宽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三大杀手”之一。对酒后开车,绝大多数人都有认识,明知酒后开车有危险,但仍然心存侥幸,认为喝点酒开车没有问题。这种侥幸心理,往往正是酒后开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官在此提醒,驾驶人应当遵纪守法,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做守法公民。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