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包括身心健康、生活、学习教育。那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让我们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8日,小斌、小媛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媛由母亲抚养,小斌由父亲抚养,抚养费分别自理。后因子女抚养产生矛盾,小斌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斌的抚养权,小斌和小媛均由母亲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抚养,应考虑子女意见。虽然生效离婚协议约定小斌由父亲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斌和父亲自2022年3月起关系紧张、有对立情绪,父亲对小斌也有暴力行为。经征求小斌意见,其愿意并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因此其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子女的抚养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包括身心健康、生活、学习教育。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行为如确实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并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积极因素,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斌父母离婚后,小斌仍跟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随父亲生活时间较短,虽然跟随母亲生活期间,父亲尽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但小斌和父亲之间的关系紧张,且父亲对小斌有暴力行为,小斌也不愿意跟随父亲继续共同生活,如果继续跟随父亲生活,必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对母亲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