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法律规定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什么时候承担?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件回顾
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王某。公司因业务拓展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李某按期交付货物,但甲公司未按约付款,李某遂将甲公司和王某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李某已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买卖合同虽然是甲公司和李某签订的,但王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应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因此王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所以极易出现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容易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和股东不利。所以为了避免出现混同情况发生,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物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做到个人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