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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时隔多年还能要回吗?
作者:崔文博  发布时间:2024-12-03 16:06:29 打印 字号: | |
    双方只是简单的签订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陈某和妻子白某共同经营一家商店,经常在邻居李某厂子进货,因相识多年,每次只是简单的记账,后陈某全家搬迁至外地生活,欠邻居李某1万余元未结清。因李某觉得与陈某还经常联系,便一直未催要货款,几年后陈某突发意外去世,李某遂找到陈某妻子白某索要货款,白某认为时隔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便拒绝支付,次月李某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陈某签字确认的记账单可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记账单上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李某主张权利的宽限期满或陈某和妻子白某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白某应当偿还李某欠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自己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发现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违约,则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过了诉讼时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