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因林场的树木影响其退耕还林地的农作物和林木生长,先后用手锯和镢头毁坏辽东栎79株。林场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树木被损毁,遂报案至黄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经查村民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破坏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日常生活中,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一时冲动之下做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