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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故意毁坏国有林木必受法律制裁
作者:崔文博  发布时间:2024-11-18 15:46: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简要案情

      被告人因林场的树木影响其退耕还林地的农作物和林木生长,先后用手锯和镢头毁坏辽东栎79株林场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树木被损毁,遂报案至黄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经查村民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破坏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日常生活中,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一时冲动之下做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