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简要案情
被告人史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布设猎夹,猎杀野猪一头卤制后存放于自家冰柜食用。延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黄龙山大队民警在协查外省公安厅某专案线索时在史某住处发现作案工具及野猪肉,后将被告人史某传唤到案,其供述了使用猎夹捕猎野猪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自然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