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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以案说法】离婚后同居期间相互给付的金钱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30 15: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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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张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分别自理。2020年10月,二人开始同居生活,本由小王抚养的儿子小冬也跟随小张共同生活。小王一直有复婚的想法,于是在同居前给小张转款共计22000余元,同居后又转款共计25000余元。其中单笔转款5000元以上的大额转款共计46000余元。2023年5月二人结束同居生活,小王复婚的梦想破灭,便向小张索要给付的财物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和小张同居前后支付给小张的款项是以复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也具有彩礼性质。小张不同意与小王复婚,也不认可同居期间其购买的房屋与小王共有,小王给付小张财物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要求小张退还相应的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二人的关系,转款在5000元以下的视为相互之间的赠与,二人离婚后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及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花费,且小张还带着本应由小王抚养的儿子小冬共同生活,也会有部分生活、教育支出,酌定由小张返还小王给付财物的60%。
小王和小张离婚后又同居共同生活,以复婚为目的向小王给付了大量财物是具有彩礼性质的,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小王给付小张财物是附条件的,即以结婚为条件,小张不愿意和小王复婚,条件不成就,小王给付财物的目的不能实现,小张应当返还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小王和小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张应当返还彩礼,但小额转款为不符条件的赠与行为。考虑到二人离婚后共同生活了近3年,共同抚养子女,根据公平原则,小张酌情返还接受财物的60%。
来源:三岔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