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说法】房屋闲置,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作者:崔文博  发布时间:2024-09-12 09:44:2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王某与妻子居住在某小区,后因工作需要出国居住了一年多,回到家中后,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王某认为他们都一年没在家,不用交物业费,于是就和物业公司发生了矛盾,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将王某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虽一年多未居住房屋,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仍在继续,而且王某房屋空置是自身的原因,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王某应当支付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虽然本案中王某并未在小区居住,但是物业服务公司仍需要维护小区设备设施和公共环境,业主也会受益;并且房屋空置责任在于王某本身,而并非物业公司无理阻挠不让王某投入使用,因此,王某不能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