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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怎么处理
作者:季彦英  发布时间:2024-06-13 15:48:36 打印 字号: | |
      原告起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那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并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等相关材料,通知书中载明:“你应当交纳诉讼费300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诉讼处理。”
     但从立案之日起七日后,原告李某却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法院催缴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如未按照规定期间预交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做撤回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当我们去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定要按时查收法院发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