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该怎么办?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王某受雇于甲公司,为该公司提供劳务, 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甲公司应付王某150000元。因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支付王某150000元。但之后乙公司并未支付该款项,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欠王某150000元,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虽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向王某支付该款项,但乙公司并未按时支付,王某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诉求并无不当,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