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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卖合同,起诉时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作者:崔文博  发布时间:2024-04-08 09:46: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王某经营一家五金店,陈某因工程需要经常在王某处取货,每次都是记账。后陈某向王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共欠王某货款10万元,于2023年10月一次性付清,之后并未偿还。2024年1月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王某已经履行了义务,陈某应当偿还欠款。现陈某迟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陈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提醒

    诚信原则是商业活动最基本的准则,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遇到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时,也可以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