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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黄龙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作者:任丽婷  发布时间:2024-04-03 09:43:3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许多不法分子购买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若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等买卖、租借给他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黄龙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伟在江苏打工时的工友“阿叼”通过微信让其找银行卡,帮助他将银行卡内的资金取现后再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约定转10000元可提200元的报酬,5月26日至29日张某伟与被告人李某用其4张银行卡提取现金188300元,均转到“阿叼”指定的账户,获利5700元。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在快手上看到黑户可以贷款的广告,遂于12月7日到成都市通过“蝙蝠”软件联系对方,之后在锦江之心广场坐上4个网络诈骗犯罪人员的车,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将被害人张某转入的30万元在金店用于购买黄金。


审理认为

 我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伟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并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蝇头小利,贸然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到头来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报酬没拿到,还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人”被判刑。同时我们也要提高对电信诈骗的警惕性,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电话,不透露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不向陌生人转账。




相关法律链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