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被告李某通过手机与贷款人A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一万元,并约定由担保人B公司为其担保。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担保人B公司依约定代被告向A银行偿还了债务。后担保人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B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偿还B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其利息。
2022年5月,被告李某通过手机与贷款人A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一万元,并约定由担保人B公司为其担保。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担保人B公司依约定代被告向A银行偿还了债务。后担保人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B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偿还B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