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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牛骗羊诈骗上瘾 不知悔改终陷囹圄
作者:任丽婷  发布时间:2023-12-19 10:37: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龙法院对一起诈骗案做出判决,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四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978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在2015年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7月刑满释放。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贺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先后从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韩某某、边某某处以虚构交易赊账购买的方式骗走121只羊、3头牛,并以111700元转售他人,又以借车为由骗走宋某某越野车一辆,诈骗金额共计220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赊账、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贺某多次实施诈骗,且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