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受雇于某油田技术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刘某操作机器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公司拒不申请认定工伤,也未给予刘某赔偿。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黄龙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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