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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者:崔文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6: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受雇于某油田技术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刘某操作机器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公司拒不申请认定工伤,也未给予刘某赔偿。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黄龙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受理案件后,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在此之前一直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支付工资,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官提醒

     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凭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方式维护权益。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形式,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依法办企才是企业长青之道。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