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案释法】屡教不改,黄龙一男子多次酒驾被判实刑
作者:任丽婷  发布时间:2023-05-30 14:39:15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到200毫克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近日,我院根据(意见)对辖区一起危险驾驶罪做出了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3日2时50分,被告人吴某平,醉酒后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沿242国道驶向黄龙县城,由于操作不当,将车开进路边水渠后引发车辆自燃,吴某平从车内逃出后卧躺在路边。

      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34 mg/100ml。

      经我院查实,此前吴某平有过三次违法记录:2019年7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2020年1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1月18日因无证饮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黄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2年9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黄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法院判决: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平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它犯罪;曾因酒后驾车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均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刑法》及《刑诉法》相关之规定,判处吴某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法:

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ml以上的,就属醉驾,犯危险驾驶罪,量刑上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