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双方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用于汽车运输经营,借款期限二年。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陈某和杨某未能及时清偿,被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和杨某借款时,双方在借款合同书中共同签名确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陈某一方在运输经营中发生亏损,但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此案经调解,陈某和杨某共同偿还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法官温馨提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和杨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