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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借钱有风险 规范借条避损失
作者:李瑜  发布时间:2023-03-16 09:04:4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贾洁到法院起诉称:2020年12月,其在某足疗店担任技师期间,老板李龙称家中有急事需向其借款30000元,贾洁遂通过微信分两次给李龙共计转账30000元,李龙口头承诺店里有营业额了立即偿还欠款。2021年初,李龙通过微信给贾洁还款8000元后,贾洁再催要一直未果,遂请求法院判令李龙偿还欠款22000元。该案受理后,因李龙无法联系,且由于李龙借款没有欠条,贾洁只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说明转账款项的性质,无法证实收款方就是李龙。最终,原告贾洁只能向法院申请撤诉。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贾洁仅以微信转账记录主张李龙向其借款,没有欠条,无法证明贾洁与李龙相互转账款项的性质,且微信头像、微信号也存在易变性,无法确定收款方、聊天对象的身份,加之李龙无法联系,无法通过李龙自认的方式还原事实真相,故原告贾洁起诉李龙还款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通过微信借款也应该及时写欠条,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