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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作者:杨武生  发布时间:2023-03-01 09:08: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6万元。

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双方约定年底前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刘某推诿不还,后来被告刘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原告李某遂将被告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审判实践中,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因借款逾期,被债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被法院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即面临着败诉还钱又要承担诉讼费的尴尬局面,又承担着未履行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处境。 

法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言必行,信必果,人无信而不立。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守法意识,坚守诚信义务,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