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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诉至法院裁定驳回
作者:李瑜  发布时间:2023-02-21 08:42:1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花花公司承包路桥局某高速路路基防护工程后于2020年11月完工,经结算路桥局下欠花花公司47万余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花花公司遂向黄龙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路桥局支付下欠工程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被告路桥局送达应诉材料后,路桥局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花花公司和路桥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某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条款,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驳回原告花花公司的起诉。(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日常民事交易中签合同时应注意争议解决纠纷条款的约定,立案时提交基本证据,避免双方出现纠纷因为管辖问题,法院立案了却仍不能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李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