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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劳务关系VS劳动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却大不相同!
作者:高雅萍  发布时间:2022-07-13 11:14:40 打印 字号: | |

李涛自2021年3月起在黄山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从事水暖管道安装工作,日工资为330元,工资按照每月出勤天数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6月,李涛在工作中受伤,双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李涛认为,其工种为管道工,提供的工作内容是黄山建筑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其也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约束,与公司具有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为劳动关系。而黄山建筑工程公司则认为,李涛的水暖管道安装工作是临时性工作。公司按照每月出勤天数结算工资,除了工资以外,李涛不享有公司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约束,与公司不具有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争执无果后李涛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山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黄龙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李涛与黄山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21日,黄龙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涛与黄山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李涛不服判决,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1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涛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仅要有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还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关系的形成既要有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成员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亦要有将劳动者纳为其组织成员进行管理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或者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意欲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劳务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其次,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予以奖惩。用人单位除了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外,还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福利待遇以及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并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通常具有继续性而非一次性、临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涛与黄山建筑工程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除了每日330元的工资,再无其他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也无最低工资保障。工资虽是按月发放,按实际上是“按天计酬、按月结算”,每月工资不固定,李涛每月出勤天数的多少并不引发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奖惩,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公司也未向李涛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李涛也未填写任何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双方之间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文中人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周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