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孟某运费4万余元。原告孟某经营一辆混凝土搅拌车,2019年3月与被告协商,挂靠于被告公司,为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运送的混凝土的数量付给原告运费,截止2020年8月,被告运送混凝土四千余方,后来双方因为单价、司机工资等发生争议,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近五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按照诚信原则,鼓励双方据实结算,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承诺于年底前分二期给付原告4万余元。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当事人往往仅凭口头约定而发生交易,事后又怠于结算,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纠纷,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事后及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