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张某二千余元。
2021年7月18日19时许,原告张某路过被告家门口与他人寒暄时,被告肖某家饲养的狗突然从其院落里跑出来,在原告张某右小腿处咬了一口,原告当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做了冲洗伤口,注射了狂犬免疫球蛋白及狂犬疫苗,原告先后共注射狂犬疫苗5针。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逐起诉到法院。
此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向当事人释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235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家犬伤人事件,且产生的注射疫苗费用较大,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动物饲养人平时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防止发生咬人事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