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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处分父亲房产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代强国  发布时间:2017-09-15 08:53:48 打印 字号: | |
  为了逃避债务,协议离婚将财产转给对方、自己承担债务的事例在现实中较多,然而如果是将让他人房产擅自处分给对方,其效力又该如何?2017年8月29日,黄龙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房屋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的损失,案件得以事了。

  2012年7月刘玉星以7.4万元,购买位于黄龙县麻地湾小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一套,由于刘玉星一直生活在乡下,眷恋乡村生活,暂时将房屋交由其儿子刘国强及儿媳王凤居住。王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家具电器。2017年刘国强与王凤协议离婚,在未告知并经刘玉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约定将位于麻地湾小区的房屋归王凤使用。事后,王凤又以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等事宜为由,拒绝归还房屋于刘玉星。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性质为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权归刘玉星所有,尽管刘玉星将房屋暂时交由刘国强居住使用,但不当然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刘国强,其玉王凤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后在合理期限内因刘玉星明确拒绝追认,处分协议自始当然无效。本着亲情伦理的原则,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向王凤释明法律规范以及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他人房屋行为效力的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矛盾得以化解。(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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