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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却不履行义务 对方行使抗辩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3-28 15:05:49 打印 字号: | |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主张往往会因为对方行使履行抗辩而得到对抗,无法被支持。3月27日,黄龙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张芳由于经营不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西宜货运部整体转让给黄发升,约定转让款200万元。因张芳未将转让财产中1辆货运车交付,致使黄发升以现金、代履行地皮款等方式支付了185万元后,尚欠15万元转让款。为了要求黄发升继续履行尚欠款项,张芳以自己名义将黄发升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黄发升以张芳未交付转让财产清单中的货运车1辆行使抗辩,且认为张芳以自己名义主张转让款,主体不适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芳系原西宜货运部负责人,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情况下,其与黄发升的转让协议合意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原货运部已经转让,但张芳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仍然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诉权。但由于张芳未将部分转让财产交付,且其无法证明转让款应在转让财产交付之前履行。双务合同中一方义务未履行,对方履行抗辩获得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龙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