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为获高额补偿款,将已经签字确认的协议置若罔闻,这种反悔行为难获法律支持。3月22日,黄龙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丁某请求确认已被其解除合同为有效的诉求。
2003年,韩宏磊将承包的冯原牧场马泉生产点转包给丁某,并签订转包协议。经营期间,丁某大力发展野鸡等家禽的养殖工作,并以“丁某”命名为注册商标。正当事业刚刚起步,以期大展拳脚之际,政府的光伏项目却降临在这块“宝地”。为了配合国家建设,冯原牧场、韩宏磊、丁某分别达成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补偿款根据各方达成的协议以及相关补偿文件执行。后经多次磋商,韩宏磊、丁某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为了打破“僵局”,丁某“别出心裁”地想了一招,遂将韩宏磊告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之间的已解除合同为有效。
本案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了解到丁某之所以请求确认已解除的合同为有效,是认为只有依据生效合同打官司才有获得补偿款的“尚方宝剑”。了解到案件的症结所在,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言明合同因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协议已经终止,因此,对解除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已无意义。另外,了解到,双方的争议不在于合同的履行情况,仅仅只是分配补偿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补偿款分配与合同效力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