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非法财物,四名川籍男子短短四十天,流窜7次,共计盗窃商店28家,2015年11月5日,黄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清述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世杰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陈国聪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世元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能够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清述、陈国聪到洛川县朱牛乡街道,撬开杨满田等五家商店的卷闸门,共盗窃人民币1800元。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又到洛川县黄章乡街道,撬开田向荣等三家商店的卷闸门,共盗窃人民币11200元。4月26日凌晨,二被告人到洛川县槐柏镇街道,撬开唐峰等三家商店的门,盗窃人民币1000元。5月27日凌晨,二被告人到子长县李家岔镇街道,撬开白建忠等三家商店卷闸门,盗窃人民币共3200元。被告人周清述、陈国聪四次共盗窃人民币17200元,各得赃款8600元,已挥霍。
201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世杰、周清述伙同李世元驾驶该李的陕E66050橘红色吉利金刚牌轿车到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村街道,撬开康彦虎等五家商店的卷闸门,在其中两家商店盗窃人民币1400元,在另一家商店盗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箱,价值人民币118元,另外两家未丢失财物。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又到黄龙县白马滩镇白马滩中心街,用扳子撬开梁爱霞等五家商店的卷闸门,盗窃人民币15000元。5月2日凌晨,三被告人到宜川县集义镇街道,盗窃四家商店人民币1900余元。三被告人三次共盗窃人民币18300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箱,各得赃款人民币6100元,已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清述、陈国聪、王世杰、李世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门进入商店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清述、陈国聪、王世杰、李世元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世杰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清述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一般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世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