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未证明付款 要求支付欠款未获支持
作者:孙丽芳 发布时间:2015-10-22 14: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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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被告秦东先后向原告刘敏出具了23000元和10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将被告及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最终判决被告秦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496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近日,黄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秦东向原告刘敏出具了23000元的借条一张,还款期为2014年4月21日。2013年4月28日,被告秦东又向原告出具100000元的借条一张,被告李龙提供担保,约定被告秦东届时不还,由李龙负担保责任,被告秦东、李龙在借条上签字,原、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时原告未给付被告借条中约定的款项。2014年4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被告秦东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秦东给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对2013年4月22日出具23000元的借条,经鉴定该借条中借款人签字是被告秦东本人所写,且被告秦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贷款事实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对该借贷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秦东给付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逾期利息4960元予以支持。对于2013年4月28日出具100000元的借条,原告与担保人李龙均承认出具借条时原告未给被告秦东款项,该借条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原告未提供其履行了借款义务的证据,且原告与担保人李龙对借条中预定的还款时间存在争议,原告未能提供还款期限是2014年的证据,对该借条中的还款时间无法确认是否届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秦东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要求担保人李龙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