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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再盗手机店,被判有期三年罚金两万
作者:孙丽芳  发布时间:2015-09-09 08:30:25 打印 字号: | |
  男子曾因盗窃行为多次被处罚,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仍不思悔改,又起贼心,再盗手机店,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15年9月1日,黄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冬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王冬冬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陕西省洛川县自己家中窜至黄龙县城,趁中心街环宇通信手机店无人看管之机,使用停放在移动公司旁的三轮车工具箱内的钳子和起子,将该店东侧的防盗窗撬开爬入室内,盗窃步步高、小米、三星、华为等型号手机共41部,现金1000余元,电脑主机1台,将部分被盗手机在西安、洛川等地销售,得赃款17900元全部挥霍。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冬冬曾因盗窃多次被处罚,最后一次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8日案发后于2015年4月30日到黄龙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晚手机店无人看管之机,撬窗入室,盗窃商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冬冬,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遂综合全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丽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