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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无权处分人担责
作者:孙丽芳  发布时间:2014-07-09 16:05:21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杨志刚意外身亡,无权处分人王永强擅自将抵押物没变卖,债权人罗存柱为实现债权将王永强诉至法院。7月3日下午,黄龙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永强向原告罗存柱赔偿损失72900元。

  2012年3月7日,杨志刚在村民蔺曹俊的介绍下与罗存柱达成抵押赊购化肥协议,杨志刚以其所有的50吨山桃胡作抵押并出具抵押凭证,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17日、23日,2012年4月22日五次从罗存柱处赊购化肥24.5吨,价值72900元,并由蔺曹俊将该化肥运至杨志刚在瓦子街的承包地处。

  2012年7月18日,杨志刚意外身亡,被告王永强遂将抵押物50吨山桃胡以13万余元全部出卖。期间,罗存柱多次与王永强协商从抵押物变卖价款中偿还杨志刚所欠的化肥款,一直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处分抵押物所得款中属于原告的化肥款729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六个月利息5000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解未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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