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黄龙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感谢法官给其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原告刘诚意诉称,2013年3月23日,被告张建国因做生意需用钱,在被告张宪生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至2013年9月22日止,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4%,并约定如果借款到期不还,被告张建国自愿以借款本金的三倍赔偿给原告,同时约定担保人张宪生在借款人张建国不能按时还款时,由其承担张建国赔偿给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张建国只归还了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3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8000元,再无归还过借款和利息。2014年1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建国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3年7月3日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以月利率4%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宪生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办案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在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时只能选择其一,并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对逾期还款只主张逾期利息。并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建国在2014年6月23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刘诚意借款本金52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5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近年来,金融贷款逐步走上正规化,贷款越来越严格,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借贷金额也越来越大,而许多债权人利用债务人急需得到借款,便在提供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远远超出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甚至既约定了超高利率,同时约定了超高的违约金,以谋取暴利,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详细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以及成功的判例。如对用于生产生活所需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要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当事人,要告知他只能选择其一,并均以不能超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于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的释明,有利于案件的化解,并有利于指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秩序,充分保护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