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红棉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月7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任红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任红棉的一个朋友(当时在逃罪犯)来找他,说他有一辆三轮车和摩托车要卖,让他帮忙给找买主,在与被告人的谈话中得知,这些东西是偷来的,但是的确便宜。于是,被告人在明知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依然从罪犯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油三轮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帮助罪犯进行销赃。其行为不但助长了犯罪的嚣张气焰,更妨碍了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红棉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