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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情况的调研
作者:韩丽娟  发布时间:2014-03-03 08:29:2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院召开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会议精神及内容要求,结合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我院认真开展调研工作,从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调查和综合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法院的安排,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选取条件,坚持民主推荐、自荐、测试、考察等程序,经本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任命。截止2013年底,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0名,这20名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行业,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男性12名,女性8名; 年龄30岁以下3人,31-40岁8人,41-50岁6人,51-60岁4人;大专以上学历18人(其中本科学历8人),高中毕业2人;人民团体成员2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人,专业技术人员3人,社区工作者1人,农民2人,基本实现了每一件案件都有人陪审的可能。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案件审理的参与意识不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在人民陪审工作中是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对陪审工作的认识不够,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陪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不少陪审员只是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在合议时很少发表意见或“审而不议”。如果只是单纯性的增加人数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2、待遇保障难以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出庭补助标准无法掌握,再加之法院经费紧张,直接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人民陪审员增倍计划,增加了人数,而经费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无疑使人民陪审员工作雪上加霜,更加难以运行。如果这一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无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

  三、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做好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积极落实倍增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及陪审员的履职情况,在今后陪审员的选任中,应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提高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新增的1/3。选任一批能抽出时间、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离退休人员为人民陪审员,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今年我院计划将继续增加陪审员到40人。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为陪审员订阅学习资料,使之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3、要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庭审中,审判员要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自觉克服法官在审判中占绝对主导地位,把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阶段扩大到整个普通程序的全过程,真正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这样不仅可以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积极性,也可以使人民陪审工作的扎实有效。

  4、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从出庭补助、福利条件等方面提高待遇,保障陪审员正常的培训经费,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提高案件参审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太俊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