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致他人受伤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袁军正在村行道上行走,不料飞来横祸,被同村的精神病患者刘伟砸伤头部,致九级伤残。多次协商,赔偿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打人者刘伟、其父刘强、其母张萍告上了法庭。10月21日下午,黄龙县法院宣判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其父刘强、其母张萍赔偿受害人袁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等级赔偿金等共计55783.98元。
2012年10月5日,袁军正在村行道上行走,被刘伟用石块将头部砸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当地公安局将刘伟抓获归案后,刘伟经鉴定作案时患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袁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刘伟及其父母承担医疗费等费用。在该案的审理中,刘强与张萍称自己的儿子是被袁军挑逗,才打伤袁军。因此,双方对立情绪很严重,办案法官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相关询问笔录,深入基层,走访群众,最终案件的事实水落石出。
办案法官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因此刘伟精神病发作期间致袁军伤害,应该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由刘伟的父母赔偿原告因受伤救治的医疗费以及相关费用,但基于赔偿数额较大,刘强、张萍一次性赔偿确有困难决定分期分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