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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补助款触犯刑法
作者:季彦英  发布时间:2013-09-26 09:15:09 打印 字号: | |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虚报冒领补助款23500元。2013年9月9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官贪污案,被告人陈名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名在担任行政村主任期间,在2009年申报新建园核桃补助时,将邻村村民王三的土地以目测的90亩作为本村的核桃面积,按240亩报到其儿子名下,后以235亩通过验收,每亩补助150元,陈名共领取补助款共计35 250元,给邻村王三90亩补助款13 500元,其余21 750元陈名个人占有。2010年,陈名又以侯家山村民刘二名义报了7亩新建园核桃补助,领取补助款1 750元个人占有。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计占有国家核桃补助款23 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新建园核桃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国家补助款23 5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平时工作突出,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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