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轮椅上犯罪带来的思考 在前一段时间,看到了单位刑事审判庭的同志拍的一张照片,让我思考了很多: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下乡巡回审理的照片,拍的是一起刑事案件正在审理的场景,在一个农家小院的农家屋,一个简陋的土窑洞里,整齐的摆着几张桌子,有公诉机关,审判法官,书记员,法警,被告人,这些和以前下乡办案差不多,唯独让人感到惊奇的是中间坐着的被告人,无精打采的坐在一个轮椅上,正在接受审判....... 从照片中不难看出,被告人柴某家中贫穷,生活困难。一个看上去是老实本分、身体残疾的农民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又在家中接受审判!是生活所迫?还是贪欲太强?还是......带着几多疑问与好奇,向主办案件的法官了解情况。
原来,被告人在几年前遭遇车祸,导致双腿达到一级残疾,生活困难,家中四口人,上有老人,下有正在上初中的孩子,靠种地维持生活,一场车祸使本来就贫穷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妻子只得在外地打工挣钱,以维持家里的生活开支。被告人为了减轻妻子的负担,增加家里收入,看到村里有人承包土地收入可观,让他心动,他想何不也整些土地耕种,减轻负担。于是,一个罪恶的念头在他的脑海里闪烁,他家的口粮地周围是林场的山林,他想到了“推地”,以增加土地面积,增产增收。于2011年8月份,雇佣别人铲车,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指挥铲车司机在XX林场71林班的国有防护林地推地,次日下午3时被界头庙林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鉴定共占用、毁坏国有防护林地16.19亩。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场自己策划的发财梦刚刚开始就被击得粉碎,随之而来的是被侦查、起诉、审判。在法庭上问他犯罪的目的、动机,他的回答简单而无奈,家里穷,不想让妻子外出打工,减轻家里负担。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家里的情况,我们撇开法律的因素,对他产生了同情,的确,他的目的是好的,是一个有责任心的男子汉,自己遭遇到不幸,无法挑起家庭的重担,又想要家里的日子过得好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院审判时充分考虑到他的情况,判处处了缓刑。
不论怎样,他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每一个人,不论你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这一类人,这一个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家庭负担过重,生活困难,有的丧失劳动能力,为了生计,有时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缺失情感,缺少关爱,走上犯罪道路(空巢老人群体)等等这些情况很多。曾经看到了关于弱势群体的解释——弱势群体是指基于自然、生理与社会原因而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处遇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中“弱势”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物质相对贫困;二是竞争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权利维护受阻。显而易见,这一类人的犯罪实质上是弱势群体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什么原因让他们丧失生活的勇气而这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认真分析,有以下几点:
弱势群体的生活困苦,尊言受到伤害。弱势者总是追求安稳、平静的生活,无祸即是福。如果他们因为贫穷、困苦、灾难受到歧视、打击、挖苦,得不到强势群体的关怀与理解,则很有可能用暴力对抗来维系其弱势的生命的存在。这些人长期的生活是的他们的性格变得内向、抑郁,容易激动,容易发怒,一旦爆发,就不可收拾,走上犯罪道路。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其目的就是在两个群体之间形成一个矛盾的缓和。
弱势群体受到打击,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特殊群体,当其权利被侵害尚不至于危及生存权时,其最可能的行为就是忍让、躲避,这其实为是弱势群体的犯罪埋下了“炸弹”,如果这种危害他们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蔓延,这颗”炸弹”就会爆炸。弱势群体违法犯罪,说明其心理防线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而惟有用最强势的“暴力”才能舒缓他们长期压抑的心理并平衡与强势群体平等的社会地位。本案中被告人柴某的犯罪正是对这一点最好的证明,他的贫困、无奈、无助、给家里带不来财富、妻子、孩子、老人跟他享受不到快乐,等不到其他方面的救助,最后他选择了犯罪。
对弱势群体社会缺失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多年的上访现象,缠访、闹访事件,愈来愈加剧,发展到现在的大小事情都上访,而且是越级访,直接到省上、北京。最后一查,的确有问题,什么问题,绝大多数是由于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不当或错误而造成的,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寻求其他途径也是很难解决,最后不得不走上上访道路。如果通过一系列措施后,问题还得不到解决,自然就会滋生对社会不满情绪,在得不到合理宣泄的情况下就极易出现群体犯罪的现象。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减少弱势群体犯罪中应该如何去做? 加强立法机制,消除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性歧视。国家加强立法机制,解决弱势群体受社会歧视的问题,使其人权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落到实处。改革城乡二元格局、户籍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服务措施,健全政治参与、权利救济、养老保险等制度,放宽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律确认。
提高行政机关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高公务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减少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拉进老百姓与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距离,增强彼此信任,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减少社会矛盾。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体系,并建立国家先行给付制度。司法运作过程简捷、高效、低成本,而且可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立案救助、公益诉讼、扩大诉讼费用减、缓、免的范围、扩大执行救助基金的给付,使弱势群体切实感受到国家特别的生存关怀,从而减少矛盾的升级。
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我们注入了新的活力,习总书记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提高生活质量、幸福指数等方面提出了很明确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崇尚民主法治、保障人权、奉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诚信、讲文明,追求良好秩序的社会上进一步做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尽可能的让老百姓安居乐业、致富思进、共同奔向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