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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露露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作者:王晓清  发布时间:2012-09-03 15:51:37 打印 字号: | |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黄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露露,又名苗露,男,1994年6月13日(农历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龙县,汉族,系黄龙县初级中学初二(4)班学生,家住黄龙县圪台乡杜岭行政村南店村,2011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黄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龙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苗亚林,系被告人的父亲,农民,住黄龙县圪台乡杜岭行政村南店村。

  辩护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字(20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露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因本案被告人苗露露系未成年人,于2011年9月27日、10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露露及其法定代理人苗亚林、辩护人尧百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黄龙县初级中学举办校园艺术节,15时许,被告人苗露露在仪仗队训练时和同班同学范文杰开玩笑,说其像丐帮的样子,同在范文杰身后的贾鹏以为苗露露是在骂自己,训练结束后贾鹏和同学陈浩到初二(4)班教室打了苗露露,临走时说这事没完,当晚8时许,贾鹏等人在教学楼前与苗露露等人相遇,贾鹏叫苗露露到厕所那边去,苗露露想贾鹏要打自己,就给同学王涛、范文杰说,一会真要打起来,让帮忙拉架,同时将准备的折叠刀打开,右手握住刀把将刀藏在袖子里来到厕所边的乒乓球桌前,贾鹏上去用右手在苗露露左脸部打了一拳,初二(5)班的张唯嘉踢了苗露露一脚,苗露露就用刀子朝贾鹏肚子上捅了一刀,贾鹏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作案工具折叠刀被扣押。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苗露露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贾鹏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苗露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苗露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法定代理人苗亚林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露露犯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尧百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苗露露是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苗露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苗露露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应酌情减轻对被告人苗露露的处罚。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苗露露适用缓刑,使其能重新回到课堂,洗心革面,成为有用之才。

  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黄龙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苗露露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黄龙县初级中学举办校园艺术节,15时许,仪仗队训练时被告人苗露露和同学范文杰开玩笑,说其像丐帮的样子,同在范文杰身后的被害人贾鹏误认为被告人苗露露是在骂自己,训练结束后被害人贾鹏和同学陈浩到初二(4)班教室打了苗露露,临走时说这事没完,被告人苗露露害怕贾鹏再打自己,放学后便从县城中心街“非凡饰品”商店偷了一把单刃折叠式水果刀。当晚8时许,被告人苗露露和同学王涛、范文杰准备上厕所时在初一楼前遇见被害人贾鹏等人,贾鹏就让被告人苗露露到厕所那边去,被告人苗露露怕贾鹏打自己,就将下午偷来的折叠刀打开藏在右手袖筒里,随后来到厕所边的乒乓球桌前,被害人贾鹏上前用右手在苗露露左脸部打了一拳,初二(5)班的张唯嘉踢了苗露露一脚,被告人苗露露就用事先藏在袖子里的折叠刀朝被害人贾鹏左上腹捅了一刀,被害人贾鹏即捂着腹部蹲在地上,后被老师和同学送往黄龙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鹏的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上腹部致肠系膜动脉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苗露露作案后看见刘亚莉老师在操场附近的教学楼前即赶过去告知其犯事了,刘亚莉便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保安程伟赶到后让被告人苗露露交出刀子将其带至学校保卫室,后被公安人员带走。案发后作案工具折叠刀被扣押。2011年6月15日黄龙县初级中学和被害人家属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70 000元(分期支付),被告人苗露露应赔偿的部分由校方垫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人苗露露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13日,学校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从本年级抽调部分学生组成仪仗队,在训练时他和同学范文杰开玩笑说:“看你那丐帮样子”,同在范文杰身后的初二(2)班同学贾鹏认为是在骂他,活动结束后,贾鹏和同学陈浩来到初二(4)班教室问其骂谁呢,苗露露解释说是和同学范文杰开玩笑,贾鹏在其脸部打了一拳。被同学拉开,贾鹏临走时说“这事没完”。被告人苗露露怕贾鹏再打自己,放学后,便和范文杰在黄龙县中心街“非凡饰品”商店,趁店员不注意偷了一把折叠刀回到学校,当晚8时许,其和同学王涛、范文杰准备上厕所时遇见贾鹏、陈浩等人,贾鹏就让其到厕所边去,他怕贾鹏再打他,就给同行的王涛、范文杰说,一会他们要打架让其帮忙拉一下,然后就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打开藏在右手袖子里来到厕所边的乒乓球桌旁边,贾鹏上前在其脸部打一拳,初二(5)班的张唯嘉在其身后踢了一脚,其便在贾鹏腹部捅了一刀,贾鹏就捂住肚子蹲在地上,后来看见语文老师刘亚莉在操场附近,就过去对其说自己犯事了,刘亚莉老师将其带到办公室后,学校保安赶到将其带至保卫室随后被警察带走。

  2、 证人范文杰(黄龙县初级中学初二(4)班学生)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3日15时许,仪仗队在操场训练时苗露露开玩笑说其像丐帮,引起同在仪仗队的贾鹏产生误解,训练结束后,贾鹏和同学陈浩等人到初二(4)班质问苗露露骂谁并打了苗露露,后被同学拉开,贾鹏临走时说这事没完。放学后苗露露说怕贾鹏再打他,让和他一起到街上买把刀子,后来在黄龙县人民医院对面一个商店苗露露偷了一把折叠刀。晚上8时许,学校组织的演出活动结束后,其和苗露露、王涛、荆洋准备上厕所,正好遇见贾鹏,该贾就让苗露露去厕所边,在操场上贾鹏打了苗露露一拳然后又踢了一脚,就捂着肚子蹲下了,我们到跟前后贾鹏说苗露露有刀子,看见贾鹏肚子左侧流血,王涛就把贾鹏背上准备送医院,我就和黄文莉老师、王涛等同学在学校门口挡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将贾鹏送往黄龙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范文杰的证言与老师黄文莉,同学王涛、姬凯、陈浩、强斌、刘辉、荆洋、常江、杜明、张唯嘉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石文学(黄龙县文化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3日晚8时许,其驾车行至黄龙县初级中学门前时,被一学生挡住,说他的同学被刀捅伤了让帮助送往医院,其即将受伤的学生送往黄龙县医院抢救的经过。

  4,证人刘亚莉(黄龙县初级中学教师)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3日晚8时许,学校举办的文化活动节目刚结束,其在教学楼东侧给孩子穿衣服,苗露露跑到她身边说:“老师,我犯事了”同时看见几个学生跟过来想打苗露露的样子,就把苗露露带到会议室北边的一间办公室,随后学校保安程伟赶到让苗露露交出刀子并将其带走。

  5、证人程伟(黄龙县初级中学保安)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3日晚8时许,得知贾鹏被苗露露用刀刺伤后在学校会议室北侧的办公室,让苗露露交出刀子,然后将苗露露带至学校保卫室被警察带走的具体经过。

  6、证人沈金海(黄龙县初级中学副校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3日晚8时许,其在校长张红军办公室开会时,得知操场上发生学生打架动了刀子,受伤学生已送往医院抢救,便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的经过。

  7、黄龙县人民医院病历和大夫刘洪的证言以及尸体检验笔录,证实被害人贾鹏受伤后的抢救过程和伤及的部位系左上腹部。

  8、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苗露露作案的现场位于黄龙县初级中学操场厕所北墙处,勘查时从该厕所北墙向北68cm,学校西侧围墙向东335cm处土质地面上提取一带血卫生纸团,现场地面有多枚凌乱足迹。

  9、指认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6月24日14时15分至15时20分,被告人苗露露对作案的地点和扣押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折叠刀进行了指认。

  10、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陕)公(延)鉴(法医)字【2011】0096号DNA个体识别鉴定结论书证实,凶器刀子上血迹、现场卫生纸上血迹、受害人贾鹏衣服上血迹为受害人贾鹏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陕)公(延)鉴(法医)字【2011】第0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贾鹏死因应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上腹部致肠系膜动脉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11、被害人贾鹏的父亲贾喜胜向法庭提供的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2011年6月15日黄龙县初级中学已与其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分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含垫付苗露露应赔偿部分)共计57万元,并于2011年9月22日出具了谅解书。

  12、户籍证明、圪台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杜岭行政村的证明材料、被告人苗露露的同学王涛、范文杰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苗露露作案当天为其17周岁生日,系已满16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均可作为定案依据,法庭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苗露露家庭状况相对困难,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性格较内向,和他人话语少且思想单纯,学习成绩一般。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黄龙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苗露露的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苗露露的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圪台乡杜岭行政村出具的被告人家庭状况证明和圪台乡杜岭村村民建议对被告人苗露露从轻处罚的联保书。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苗露露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通过其父母向法庭递交人民币5 000元,用于赔偿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露露因开玩笑被误解遭受殴打,不能正确处理问题,而是随身备用刀具,当其再次受到侵害时持刀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贾鹏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露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苗露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予减轻处罚;其作案后能主动找到老师反映情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贾鹏在本案中有过错,酌情对被告人苗露露从轻处罚;被告人苗露露所在学校黄龙县初级中学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对被告人苗露露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露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露露具有自首情节,该案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苗露露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的殴斗行为均系不法侵害不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露露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苗露露适用缓刑,因缓刑只适用罪行较轻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被告人苗露露所犯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苗露露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苗露露的家庭状况和成长经历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人苗露露生活在普通农民家庭,其父母忠厚老实、家庭清贫,被告人苗露露性格内向,语言较少,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良好,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年幼无知,法制观念淡漠是分不开的,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露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折叠式单刃水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晓 清

                 代理审判员  季 彦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朋礼奎
责任编辑:太俊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