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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问题调研
作者:郭守全  发布时间:2012-09-03 15:44:5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黄龙法院以辩法析理,案结事了为着眼点,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了以审前调解为重点、贯穿审判全过程的诉讼调解机制,大量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呈现出复杂性加大、群体性突出、冲突性趋强的特点,而纠纷解决渠道相对单一的现状使得大量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面临巨大压力。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黄龙法院根据工作实际,深入基层,采取实地考察、座谈研讨等方式,就当前社会矛盾状态、纠纷化解机制实况、法院功能定位及今后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民事纠纷多发、频发仍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该院调研发现,在农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相邻关系等传统民间纠纷仍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0%左右。这些纠纷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影响家庭团结、邻里和睦和农村稳定,处置不当,极易由小矛盾引发大纠纷,甚至酿成治安和刑事案件。其次,土地承包、流转、侵权而引发的纠纷,上升趋势较快,因涉及国家政策和基层政权的稳定,处理难度较大。将这些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在基层,成为当前维护农村稳定的主要任务。

  (二)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长期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解决法律纠纷、实现社会效果、“案结事了”为目标,落实、探索和发展各项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机制办法,实践着“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该院从2009年至2012年6月审结的民事案件中的90%都以调解结案,维持了较高的调解率。这不仅仅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也有助于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建立交通事故诉前调解机制,减少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承包金损失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限等问题,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向被告释明主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区别,同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尽快接受调解,使受害人得到赔偿。

   二、目前社会矛盾化解渠道的运行现状

   目前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主要有三种:法院诉讼、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从这三种渠道的运行状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膨胀,审执力量严重不足,整体工作处于紧张应对状态。调查表明,近年来,该院处结的各类案件呈现递增态势,而同时期的审判执行人员不增反减,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人案矛盾突出。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得不到及时休整和技能充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效率,成为影响法院公信力和司法形象的重要原因。

    (二)行政调解范围收缩,行业协会承接缺位,除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外,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空间有限。随着一些新法的颁布实施,使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失去了法定的仲裁或调解职能,本应行政调结的侵权类案件减少了缓冲环节,直接进入诉讼渠道。现实中,有的行政机关考虑部门利益偏重于裁决和处罚,而忽视调解和教育,使本应在行政环节和解处理的案件,流转到诉讼程序。

   (三)人民调解力量薄弱,业务指导亟需加强,村级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待进一步巩固、充实和提高。调查发现,近年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东方经验”在广大农村仍具有极大的生命力。但是,目前村级组织有岗无人,出现矛盾纠纷无人管、不敢管、不会管,使小矛盾酿成大祸患,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即使镇级调解组织人员,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调解能力、经济待遇等因素的制约,调解力量薄弱、调解手段单一,使一些不必打官司、不该打官司的纠纷涌进了法院,造成整个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行不畅。

   二、思路的形成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党组多次召开研究会议,认为法院应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设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法灵活、制度健全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从基层抓起,重在服务民生。纠纷因矛盾而起,社会因和谐而安。从矛盾主体上讲,农村、社区、企业组成了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单元,农民、居民、职工构成了社会成员的最主体身份,生产、生活、经营管理演变为社会经济的最基本活动,同时也涵盖了基层社会矛盾的最主要领域,而抓好了这三个方面也就等于筑牢了和谐社会的根基。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应将纠纷作为第一信号,将化解作为第一选择,将和谐作为第一追求,不论大纠纷、小纠纷都要抓早抓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从调解入手,贵在形成合力。基层矛盾纠纷多属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易采用温和的手段加以解决。在诸多手段中,调解不是最权威的,但往往是最经济的,也是最有效的。人民调解员大多生活于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对纠纷的来龙去脉知根知底,非常有利于有效、快速地解决纠纷。对涉及政策、法律、行政等层面的复杂纠纷,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手段形成合力,积极调解,尽快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轻矛盾的对抗性。

   (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以法院为后盾,关键在诉调对接。作为最正统、最权威、最终极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法律职责,安定有序是法院的社会责任。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法院处于金字塔结构的顶端,不仅要处理其他途径难以解决的纠纷,而且根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负有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宗旨和“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都要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定好位,发挥好指导和保障两个职能,通过诉调对接,把前沿、中间和最后三道防线串联起来,形成纠纷化解的强大动力和互动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机制的构建

   在逐渐明晰思路的基础上,该院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审判调解的成功经验,通过指导关口前移、主动服务下沉,法官贴近基层、了解社情民意,防止矛盾激化、平息民间纠纷,搞好诉调对接、整合各方力量,健全完善机制、垒实和谐根基,建立起人民调解为主办、行政调解为支撑、司法调解为后盾,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大纠纷不出县”的“三不出”目标。

   (一)整合组织资源,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按照农村和社区的不同特点,通过力量下沉和关口前移,分别设置对应的调解指导机构,帮助规范非诉调解组织运作。在农村,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指导员,要求他们 “有案就在法庭办,无案就到乡村转”,人手一册民情日记、人手一本调解手册,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每周一次深入基层指导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或调解建议。每月至少一次选择有代表性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就地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城区,发挥法院机关身处城区、贴近居民的优势,法官每周至少一次到社区联系,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基层动态,开展法制宣传,指导调解纠纷;采取张贴照片、公布联系电话、发放联系卡等方式,方便社区居民随时联系、咨询和诉讼;对涉诉的老、弱、病、残居民,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对简易案件即收即调即结;每月至少一次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审理,以案讲法,扩大宣传教育效果。

   (二)实行条块联动,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链条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该院建议完善了三项制度。一是人民调解承接制度。对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须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案件,各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积极承接办理;涉及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要提前介入,参与指导或合作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互动,共同研究矛盾纠纷的动态和当前有关社情状况,及时制订预防、排查、调处方案;对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需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疑难纠纷,组织成员单位共同会诊,协力解决。三是行政纠纷调解制度。对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纠纷,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工作,为裁决打下良好基础,防止激化官民矛盾;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对行政职能履行中需处置的民事纠纷,立足及时化解,防止过度涌向法院。

   (三)强化诉调对接,发挥法院保障作用。该院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着重完善了协助调解制度,要求法官以诉前纠纷化解为己任,做好指导和审查工作,努力做到指导不缺位,服务不越位,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制度。一是设立了诉前引导分流制度,对简易民事纠纷案件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二是实施了审查确认制度,对既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反悔后起诉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的裁决;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在审查确认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三是试行了委托调解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受委托的专职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交回法院继续诉讼程序。

   四、效果和价值

   机制运行以来,一稳多赢的效果明显,受到了上级领导肯定和社会各界好评。

   (一)强化了民调机能,促进了农村的稳定。通过力量下沉和指导前移,强化了民调组织机能,提高了民调能力,使农村的大量小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大纠纷得到了有效缓和。有效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快速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区的和谐。和谐社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法官走进社区,使审判工作与居民生活紧密相联,既了解到居民的心声和需求,又能通过自身优势为社区及时提供法律指导,并在服务过程中提高法院声誉。

   (三)实现多赢,体现了机制的价值。一是群众赢。工作中,人民调解做到了炕头上,巡回法庭开进了家门口,法制宣传贴近了人心窝,使人民群众不出村社就解决了纠纷,不仅成本低廉,亲切直观,而且在潜移默化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守法意识,使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彰显了司法对民生的关怀。二是法院赢。非诉调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不仅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而且促进了审判力量整合,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而且,在非诉调解组织的帮助、支持和配合下,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提升了法院的形象。三是基层政府赢。在法院的有效指导和有力保障下,农村和社区增强了对纠纷的调处能力,各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决策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纠纷化解机制把各种资源力量拧成了一股绳,使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有效疏导、有序运转和层层化解,促进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规范。
责任编辑:太俊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