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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钱财不顾亲情在 近六旬盗窃受刑罚
作者:太俊耀  发布时间:2012-08-22 16:51:09 打印 字号: | |
  2012年8月17日上午,黄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审理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年近六旬,看起来老实本分。然而,旁听人数较多,好一些是穿着很朴素的农民,他们都来自基层农村。原来,这是发生在我县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王甲与该案受害人吴乙是继父女关系,王甲与吴乙之母生活十余年,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双方感情尚好。村里人好奇,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子女之间拿了钱还要受到法律的审判,所以早早来到法院看审判。

  经审理才得知,被告人与其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案发前几天,被告人与老伴因琐事发生矛盾,心里一直不快。当天被告人因上厕所去被害人的房间找手纸,在找手纸时无意间发现了受害人在被子中的7700元钱,想起和其母的矛盾,于是就随手拿走,埋在门外的菜地里。受害人发现钱丢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刑警大队问及被告人时,他立即承认钱是他拿的,并在菜地里找出其所埋藏的7700元钱。

  在法庭上,被告人态度诚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懊悔不已。在最后陈述时他说,我很后悔,对不起受害人,我是一个法盲,不懂法律,想着拿自家人的钱不犯法,我错了,请求法庭给我一次从新做做人的机会,从轻判决。

  该案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法官寄语:被告人王甲已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他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其主观的目的又很明确。但是从另外的角度考虑,合议庭会考虑到与失主吴乙之间的亲属关系,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受害人要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等因素会公正判决。但是不论怎样,对确有追究刑是犯罪的被告人,无论是亲属也好,还是外人也罢,当被警察带走调查,其滋味只有自己知道。即便不构成犯罪或免于追究刑责,其“光彩”行为也足够成为众人的笑柄。偷外人钱,窃亲属财,都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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