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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被抢种 立案调解止纷争
作者:文/曹明 吴龙 图/康鹏  发布时间:2012-06-27 17:17:06 打印 字号: | |
  • 当事人赠送锦旗
  • 院党组成员兑现土地承包款
  6月27日,当事人将一面“忠诚为民、清正廉洁”的锦旗送至黄龙县法院立案大厅,一场跨县域多人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被成功化解。黄龙县法院党组领导当场为原告王某兑现土地承包款60000元整。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9日,系陕西省澄城县人。王某诉称,2007年初,经介绍人赵某说和,被告冯某、张某将其承包陕西省洛川县槐柏镇史家河行政村龙王卯自然村的土地100余亩转让给其承包耕种,并签有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2年,转让金为92000元,合同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后合同签字,原告履行义务一次性全部付清了承包款,按照合同约定开始种地,期间2009年为了便于生产,原告在承包地里建了五间简易房和水窖,合同正常履行了4年,2011年4月4日,原告雇人正耕种土地时,突然来了洛川县黄章乡的宋某等一帮人说,不让原告种地,称地是属于他们村的,他们现在要收回土地。原告当时赶紧给被告冯某、张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因为合同第四、第五条约定种地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由被告方负责解决。被告口头答应解决此事,将土地要回来,可是现在已经过去一年了被告仍然没有将土地要回来。原告无法再继续耕种土地。遂具状将被告冯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9000元,其中包括建简易房5间和水窖花去16000元,2011年4月雇人种地花去13000元。退还剩余的承包费62000元,承担5年的利息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2000元。

黄龙法院立案庭收到诉状后,通过了解得知:原告王某承包被告冯某、张某的土地100余亩位于洛川县槐柏镇史家河行政村与洛川县黄章乡交界处。此地块2004年被洛川县槐柏镇史家河行政村以承包期15年、承包费72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本村村民王某。王某在耕种了两年后以3.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黄龙县三岔乡村民吴某。吴某随即以4.5万元转包给本村村民冯某、张某即本案被告。冯某、张某在耕种了一年后,以92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本案原告王某。王某在耕种了四年后,即2011年4月种地时,土地被洛川县黄章乡宋某等人强行抢种。土地被抢种后,原告王某穷尽救济措施,首先找本案被告协调解决此事无果,随后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宋某等人诉至洛川县法院。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得知,此地块属于洛川县黄章乡所有,并非属于洛川县槐柏镇史家河行政村所有,且宋某等人与土地所有的行政村也签有土地承包合同。原告王某遂撤诉。此后多半年时间里,原告王某奔走于洛川县政府及各个相关部门之间无果。于2012年4月28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违约将被告冯某、张某诉至黄龙县人民法院。

黄龙法院立案庭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会太理想,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且有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立案庭将此案迅速汇报给主管院长后,主管院长指示立案法官务必通过立案调解尽快解决此案。

立案法官根据本案事实以及案情发展,给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帮原告理清了各种法律关系。原告认识到在此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种地已经不可能实现。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承包价款以及赔偿损失相对比较现实。立案法官根据原告新的诉求以及意愿,多次找到被告做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数次辗转于黄龙县、澄城县、洛川县三县之间,行程近一千五百公里。被告的态度在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调解和引导下,也由最初的强烈抵触情绪,逐渐转换成了矛盾、犹豫不决,逐而理解与配合,直到最后落实在行动中,积极履行与原告达成的调解协议,退还了原告剩余土地承包款60000元整。在达成调解协议时,被告感慨的说,我能积极退还剩余的承包款,并非我觉得完全应该全部退还此款,更多的是被你们法官的工作态度和真诚所感动。你们有如此的职业操守,能顶着烈日冒着酷暑为我们的纠纷而来回奔波,我们没有理由不配合你们的工作。

一场跨县域多人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在黄龙法院立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就这样被成功化解了。于是,就发生了本文最开始的一幕。
来源:黄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