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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阶段基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及建议
作者:高雅萍  发布时间:2011-12-21 18:19:54 打印 字号: | |
  法院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是法院审判历史的重要见证,也是维持法院审判工作运转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档案工作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使档案能更好地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加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档案的储藏量相应增大。目前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标准为国家法规、规则、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办法及各省档案条例、管理办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普法教育的深入,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诉讼程序中支付令、简易程序的广泛使用,使原本旷日持久的官司也能在短期内审理并执结,以及司法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终局性,使得选择诉讼成为现代人最广为接受的一种方式,诉至法院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长。同时由于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多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使一些打不起官司的群众有据可依,可以低成本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基层法院收案数量连年来持续上升,档案数量随之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生活的日新月益。法院档案在管理工作中也逐渐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制定并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经济突飞猛进的迅速发展,该办法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存在问题

  (一)《规定》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保管期限为长期,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保管期限为短期”,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诉讼标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案件大量涌进法院,若仍以十五万元的标的作为案卷永久保存的标准,必将导致永久案卷库存量过大。

  (二)《规定》中,“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为永久卷”。如果一件普通案件,因被告恶意逃避庭审,缺席判决就定为永久卷,或是一件标的额很低的普通案件,仅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缺席判决就定为永久卷,也将导致档案永久卷库存量加大。

  (三)《规定》自1991年实施时,由于当时尚未审执分离,所以没有对执行案卷保管期限的规定,2006年实施的《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所以目前对于执行案卷的保管期限划分仍是空白。

  (四)由于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对装订、盖章的具体细节规定的不够细致,对于卷皮、卷内某些盖章的位置、粘贴条的位置及方向、密封条的尺寸及立卷者签名位置、都由于个人的认识或书写习惯而随意性较大,这都有碍于法院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影响了整个卷宗的整齐、美观。

  (五)电子档案工作进展缓慢,几乎停滞不前,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主要设施和资金用于对于纸质档案的投入和使用,电子档案因为起步晚,目前对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归档范围、操作系统尚未统一,管理还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

  二、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

  档案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也必须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如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如何做到档案能更加有效地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是提高办案效率、体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现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

  (一)经济合同在目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中占了很大的比例,15万的标的在基层法院来说已是司空见惯,建议增加经济合同类案件永久保管期限的标的额,减少法院档案室的资源占用。

  (二)缺席判决的案件可按下落不明与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区分开来,对于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按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定是否列入永久期限,如果标的额很小,或侵权程度很轻微,则既使缺席判决,仍列入长期或短期为宜。

  (三)对执行案卷保管期限作出划分,使执行案卷归档更具规范化;

  (四)对于一些案卷装订到归档过程中规定不清晰的细节问题,上级法院可对标准归档方法在装订、盖章、签名、尺寸、位置中的一些具体细节拍成图片,以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员,以一种平面直观的方法展现,快捷,简便,清晰,效果明显,一目了然,且成本低廉。

  (五)逐步实现法院档案数字信息化管理。将所有诉讼案件的核心内容存入计算机中心数据库,从立案、审判流程到结案等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并将文书、照片档案全部进行电子扫描,与纸质档案系统对接,实行重要文件多套备份,做好电子储备磁盘的防磁化处理。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黄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