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毅一行六人深入黄龙法院,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视察,为了落实好延安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的视察意见和指导精神,全力推进司法民主,全面推行陪审员制度,保证陪审员依法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国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经5月24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和《人民陪审员考核暂行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共11条,涉及陪审员参与案件排期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履行的职责和回避规定,并对陪审员奖励、惩处、培训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的建立,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促进了民主监督,发挥了人民陪审的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考核暂行办法》共10条,内容有分为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机构和附则。该办法对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民陪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
黄龙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向宁表示,全体干警要以市人大视察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把“两个办法”落实好,不断创新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形成长效机制,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