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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力促和谐
作者:霍宏平  发布时间:2010-11-03 15:37:37 打印 字号: | |
  原告袁世兴于1998年11月9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分得耕地5亩,2000年在该5亩地栽植高产核桃苗115棵。2001年原、被告经协商后,被告杨广和承包了原告的该5亩核桃园,承包期为27年(自2001年3月13日至2028年3月13日止),承包费为10200元,同年在黄龙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被告在该承包的核桃园内盖了6间平房,把其中4间卖给洛川县土基镇牛家庄村的董选民,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承包果园的初衷,构成违约,要求1、解除2001年3月13日原被告所鉴定的“核桃园承包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整;2、判令被告限期拆除违法修建6间房;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核桃树115棵,每棵500元,共计57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诉至本院后,办案人员通过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发现原、被告双方此前因为另一案件就已导致关系紧张,在此次诉讼过程中更是情绪极端对立,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使一起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在庭前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便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13日签订了核桃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村前尧科上坪公路东核桃园5亩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27年(从2001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承包费共计102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合同签订当日给付原告115棵核桃树苗款345元,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被告随后当年就在该承包地上修建了平房6间,并于2002年冬季将其中的4间卖给洛川县土基镇牛家庄村的董选民。

  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不同意调解,合议庭本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但合议庭在讨论这起案件时谈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被告虽然违约在承包地上盖房,但其家中确实有实际困难,妻子生病多年,为了给妻子治病,所盖的6间房卖掉了4间,如按法律判其违约,返还土地,对其家庭的打击则是致命的,再者,当地有很多类似问题存在,都有待政府逐步解决,法院判决后产生的判例效应会使当地的经济社会产生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合议庭决定暂不判决,积极进行调解,并将此情况及时汇报给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魏宏章,魏院长指示,应多方想办法调解该案,不能让一起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必须确保该地区的稳定。随之,魏院长亲自带领导办案人员到当地进行调解,然而被告油盐不进,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合议庭便准备进行判决,但在此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到被告跟县上某部门的领导很熟,通过此人做工作,被告有可能听得进去。魏院长掌握这个情况后,立即打电话将该领导请到自己的办公室,给该领导讲法析理,并从网上查到相同的案例,让该领导看了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该领导当即给被告打电话做工作,被告这才从思想上有所转变,后魏院长亲自和办案人员连续做了几天工作,终于在判决做出前,将该案调解处理,当事人双方也握手言和,一起即将升级的矛盾冲突终于得到了化解。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黄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