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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法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旁听制度
作者:张宏斌  发布时间:2010-04-14 16:09:56 打印 字号: | |
  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民主,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黄龙法院建立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旁听制度。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各类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允许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重大案件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并在旁听区中设立被邀请人员旁听席。

  人员确定:所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由法院与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

  旁听程序:对确定邀请的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向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发出书面邀请旁听函件,并告知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意见提出及处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在闭庭后,就案件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对应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应分类研究处理,并答复本人。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黄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