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斌。
被告马丽。现下落不明。
原告陈建斌诉称,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原、被告在白马滩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6月12日生育一女陈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随后淡薄,被告于2002年6月带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出走后,原告经多方查找,仍不知被告下落,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原告陈建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白马滩镇婚姻登记的证明,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在白马滩镇登记结婚;
2、被告马丽(又名马秀琴)的户籍证明、女儿陈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马丽出生于1972年5月5日,女儿陈婷出生于1997年6月12日;
3、宋春生、陈万学、闫坤学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马丽于2002年6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在开庭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村民马芝侠、张焕阁、陈万学、闫坤学及马丽之父马殿才,均证明马丽带女儿离家出走已有6、7年之久,出走后一直没有回过家。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在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7年6月12日生育一女陈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感情逐渐淡薄,2002年6月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过家中,经原告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判决;一、准予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马丽离婚;二、婚生女陈婷由被告马丽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建斌负担。